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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泗水县人民法院、卢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人民法院,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在执行泗水县人民法院与卢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在你处03063*****1239597账号上的存款10000元。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