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65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谷洲村**组*号,现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主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罗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