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万成与王金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成,王金全,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成,男,1951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布海镇刘家村七社。申请执行人王金全,男,1959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李权,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刘万成、王金全与被执行人李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