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学磊、广饶县建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磊,广饶县建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驻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门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刘学磊与广饶县建华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学磊曾于2015年6月18日就该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大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学磊再次就同一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系重复立案,且本案在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学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