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和平街12路。送达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金科机电城A区法律咨询处。法定代表人:高凌翔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100005124308335,出票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三峰华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柒月壹拾捌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零壹月壹拾捌日,汇票金额500000元的���发九龙坡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