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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凌海市佳缘安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某某,凌海市佳缘安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战某某,女,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佳缘安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春,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青年大街78号芙蓉园小区13号楼105-106号门市。战某某与凌海市佳缘安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凌市劳人仲字(2016)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