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军民与程传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民,程传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62号原告郭军民,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传更,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州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9177785K。负责人刘朝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民诉被告程传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军民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