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0970643Q。负责人:张中华,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4085520Y。法定代表人:尹绪玖,经理。被执行人:朱立博,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邹春雨,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原职工,与朱立博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与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以(2017)鲁03民初17号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和淄博市张店区天乐园商场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16487、02-1016488、02-1016489、02-1016490、02-101649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淄国用(2007)第A10400号、(2007)第A10401号、(2007)A10402号]。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和淄博市张店区天乐园商场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16487、02-1016488、02-1016489、02-1016490、02-101649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淄国用(2007)第A10400号、(2007)第A10401号、(2007)A104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