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忠臣与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80号卢忠臣,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卢忠臣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的(2005)延州民一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598.84元,申请执行费5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在吉林省抚松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委托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卢忠臣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