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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晨与金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金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015号原告:林晨,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倩,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智慧,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晨为与被告金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金智慧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金智慧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金智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晨的委托代理人陈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智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金智慧由案外人黄犀担保向原告林晨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等内容。原告自认被告金智慧借款后仅归还本金2200元,其余本金78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于2017年6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晨借款78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78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智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