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昌银申请执行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昌银,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昌银,男,生于1958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钟昌银与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邻水县建子湾煤业有限公司应得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203,744元提取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提取后对(2017)川1623执379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金额的余额予以继续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