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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华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华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友华,陈杰,厦门三元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蔡文彬,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敦化里1邻敦化南路一段*号*楼,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E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3309927。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香,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保安街特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07240-7。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厦门华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光路253号二楼210室,组织机构代码59498153-8。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友华,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杰,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武,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三元恒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7D,组织机构代码55622720-0。法定代表人:吴国雄。蔡文彬与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铭公司)、厦门华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吴友华、陈杰、厦门三元恒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恒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蔡文彬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杰价值3312650元的财产,并依法查封了陈杰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328号之二102室房产。现蔡文彬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蔡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杰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328号之二102室房产查封。审判长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