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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254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李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254号原告: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92号1幢1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70784935L。法定代表人:戴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李倩,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睡莲公司)与被告李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睡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被告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金睡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倩归还侵占原告钱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倩在其公司任宜兴红星美凯龙门店店长,经其公司调查发现,李倩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5年11月将代收客人的5000元货款据为己有,拒不上交公司,故诉至法院。李倩辩称,5000元的货款其已经汇给北京创诣嘉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诣公司),但账号已经忘记了,所以其无法查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北京创诣公司将其在宜兴红星美凯龙开设的专卖店移交上海金睡莲公司经营,相应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上海金睡莲公司。2016年4月28日,上海金睡莲公司将该专卖店撤去。2015年11月1日,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甲方)与李倩(乙方)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派遣乙方至原告处工作,派遣期限为3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同年11月,李倩收到客户订购货物尾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供2016年6月14日李倩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李倩收到5000元货款但并未交给其公司。李倩认可该说明是其本人出具,但其已将5000元汇入北京创诣公司账户,转账凭证也一并寄给公司了,当时公司并未提出没收到,北京创诣公司和原告交接时也未提出没收到这笔货款,撤店之后才说没有收到。原告陈述店铺移交到撤店的过程较短,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联系才发现少了5000元。二、原告提供工商登记变更通知书、北京梦百合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梦百合公司)出具的关于红星美凯龙宜兴店部分情况的说明函、北京创诣公司2015年11月-12月的银行日记账及对账单,证明北京创诣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更名为北京梦百合公司,其公司自2015年11月起从未收到以李倩个人名义或以红星美凯龙宜兴店名义汇入其公司的任何汇款,北京创诣公司的出纳张瑞红是2015年9月离职的。李倩陈述宜兴店不可能一个月不做业务,每天做到业务都要汇款给公司,客户给现金其就转账给公司财务,如果客户刷卡就是直接打到公司账上,对银行日记账不认可,对账单的账号不是其转账5000元的账户。对此,原告称2015年11月宜兴店已移交其公司经营,李倩不可能把货款汇给北京创诣公司。李倩陈述其2015年11月才收到客户的货款,但是原告未提供账号,所以跟北京创诣公司联系后,北京创诣公司还是让其把货款汇到北京公司,其将现金从ATM机上存入公司账户的。庭后李倩又陈述其是将款项汇至公司会计张瑞红个人账户的。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倩认可其收到货款5000元,该货款属上海金睡莲公司所有,李倩辩称其已向公司汇款,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上海金睡莲公司主张李倩归还货款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如李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倩负担。该款已由上海金睡莲公司垫付,李倩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上海金睡莲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