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随欣、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随欣,马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随欣,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马成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王随欣申请执行马成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