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蔡阿森、柯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蔡阿森,柯元玲,蔡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964号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夫坊村新村西(侧)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XNN8K3G。法定代表人:杨玉聪,总经理。被告:蔡阿森,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柯元玲,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明才,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阿森、柯元玲、蔡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蔡阿森、柯元玲、蔡明才的起诉。本院认为,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蔡阿森、柯元玲、蔡明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长泰县日鑫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