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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山峰与武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峰,武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30号原告马山峰,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进喜,男,1978年12月1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峰诉被告武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山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山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峰撤回对被告武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山峰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