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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景帅与濮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帅,濮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089号原告:曹景帅,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濮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新区纬五路。原告曹景帅诉被告濮阳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景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景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景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