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王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长城路46号A号楼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525166E。负责人:马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32292097。法定代表人:王焕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981457Q。法定代表人:吴士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焕庆,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王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