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杨新生、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杨新生,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于春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新生。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17号。法定代表人:丁永涛,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杨新生、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波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