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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涛,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7民初328号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4772-8。公司地址:大理州巍山县大仓镇甸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亚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云,云南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茂,男,1986年12月19日生,系原告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朱伟侠。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滇池界8幢10楼C2。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征宇。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被告:陈涛,男,1987年2月5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伟,男,1984年8月16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涛、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1日,依法作出(2016)云29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涛、陈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云29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云29民终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归还原告货款本金502770元、滞纳金44096.4元,合计5468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于2014年3月2日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用于大仓镇老农贸市场改造开发工程,合同指定陈涛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全权代表人,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巍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截止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指定代表人陈伟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模板材料款502770元,双方书面规定了还款时间,并约定被告到期如未按时付款按每月向原告支付3﹪的滞纳金。自2015年8月8日至今,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A2建筑模板买卖合同,其中甲方名称为:“四川华海建筑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该证据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公司名称不一致;A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其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注册号为:5301xxxxxxx7913,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公司负责人为朱伟侠,登记机关为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欲证实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经审查,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与其提交的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上所载“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名称不一致,公司印章不一致;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补充提供“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之间有何关系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的有效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据,原告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以上证据。2017年6月6日,本院依职权向巍山县大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证据证明1份,证明经巍山县大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云南工商一体化内网查询,“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没有符合条件的工商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规定,“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巍山县蒙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昆明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忽克敬审判员  赵 信审判员  黄贵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红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