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杰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1416号原告:韩杰,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许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杰与被告许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杰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韩杰负担。审 判 员 王玉新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人民陪审员 许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传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