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立群、赵喜友等与王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群,赵喜友,郭振泽,王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52号原告:马立群,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榆关区。原告:赵喜友,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郭振泽,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梅,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群、赵喜友、郭振泽与被告王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群、赵喜友、郭振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群、赵喜友、郭振泽撤回对被告王春梅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