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与沈东雷、林巧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沈东雷,林巧娜,沈海滨,陈鹏勇,沈江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98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谷镇金谷街***号。负责人:林桂婷,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清,男,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沈东雷,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巧娜,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沈海滨,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鹏勇,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沈江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与被告沈东雷、林巧娜、沈海滨、陈鹏勇、沈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谷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李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玉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