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华、章冠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章冠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华被执行人章冠勋,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102182775,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本院依据2016年09月05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4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章冠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章冠勋332522196102182775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58099900967839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147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28401087152548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