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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文媛、王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白文媛,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29号申请人(原被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正信大厦B座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6号陕西东方濠景商务大厦1-4-10202室。负责人:李全良。被执行人:白文媛,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文媛、王斌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被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关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情况确认的书面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文媛、王斌。2016年12月6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关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行担保代偿情况确认的函中,确认有本案被执行人白文媛。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15)新执字第00358号执行案中系被执行人之一(原借款合同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受偿后,申请执行人权力已经得到实现,该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代偿确认函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