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殿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李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住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景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被执行人李殿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申请执行李殿全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民初11803号民事判决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海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