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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与绵阳城区自由港歌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绵阳城区自由港歌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452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芦北路106号。经营者:麻建中。被告:绵阳城区自由港歌城,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0号崇尚国际四楼。经营者:胡育海。本院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与被告绵阳城区自由港歌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金艺轩木业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