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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美君与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君,张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73号原告刘美君,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兴杰,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君诉被告孙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兴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君撤回对被告孙兴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