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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585江苏万豪物业有限公司与余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有限公司,余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585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梅,该公司职工。被告余卫国,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余卫国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