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景萍与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萍,朝格达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66号原告:吕景萍,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朝格达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告吕景萍诉被告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吕景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景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