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保华与被申请人黄长现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华,黄长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谢保华,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拱辰街17号。被执行人:黄长现,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福建省霞浦市人,住福建省霞浦市松港街道塔下村21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良保。职务:经理。地址: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青年路。本院在执行谢保华与黄长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已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黄长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保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