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房永根与张才桥、黄山市学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永根,张才桥,黄山市学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46号原告:房永根,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才桥,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黄山市学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县经济开发区春江花园19幢附属1118室。法定代表人:金学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原告房永根与被告张才桥、黄山市学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房永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永根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房永根已预交),由房永根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