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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曲焰、吴绍林等与王铂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焰,吴绍林,王铂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148号原告:曲焰,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吴绍林,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王铂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彭明黎,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焰、吴绍林诉被告王铂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焰、吴绍林已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焰、吴绍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焰、吴绍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免收。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