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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淑芳与被告袁利平、袁健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芳,袁利平,袁健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37号原告:胡淑芳,女,汉族,1940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彬,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利平,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袁健平,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胡淑芳与被告袁利平、袁健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胡淑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胡淑芳负担。审 判 长 赵 惟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