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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凤华与李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华,李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387号原告:石凤华,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锦成,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告石凤华诉被告李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石凤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凤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