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凤华与李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华,李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387号原告:石凤华,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锦成,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告石凤华诉被告李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石凤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凤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