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郝旭青与杨先文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旭青,杨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郝旭青,女,汉族,4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先文,男,汉族,6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郝旭青与杨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