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郝旭青与杨先文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旭青,杨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郝旭青,女,汉族,4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先文,男,汉族,6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郝旭青与杨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