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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余永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422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凤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余永孝,男,住铁岭市清河区。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馨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