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秀与贺贵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贺贵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特22号申请人:刘秀,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贺贵英,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与被告贺贵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撤回对被告贺贵英的起诉。审判长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