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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秀与贺贵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贺贵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特22号申请人:刘秀,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贺贵英,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与被告贺贵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撤回对被告贺贵英的起诉。审判长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