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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香莲与关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莲,关长英,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李香莲,女,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被执行人关长英,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李香莲与被执行人关长英、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与被执行人关长英、刘志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