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国与被告熊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国,熊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261号 原告:刘洪国。 被告:熊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国与被告熊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87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周志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 校对责任人:周志慧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