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699号原告:马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民爆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杨某向马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20‰。但杨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被告杨某未作答辩。原告马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某未作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及义务。经审查,马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内容为”借据,今借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期限两月,利息2分,借款人杨某,2016年1月27日。”该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证明马某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马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在倦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杨某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马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广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