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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兴涛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涛,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68号原告李兴涛,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张国良,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汪清县。原告李兴涛与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兴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兴涛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嵇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