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兴涛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涛,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68号原告李兴涛,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张国良,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汪清县。原告李兴涛与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兴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兴涛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嵇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