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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昌武与胡长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武,胡长猛,熊帮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783号原告黄昌武,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胡长猛,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第三人熊帮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武与被告胡长猛、第三人熊帮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昌武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