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昌武与胡长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武,胡长猛,熊帮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783号原告黄昌武,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胡长猛,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第三人熊帮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武与被告胡长猛、第三人熊帮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昌武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