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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与王日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王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X号院X号楼X层附X号。代表人王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日星,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日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日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日星的房屋拍卖款322266.82元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路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