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邰明远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明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邰明远,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代表人:金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邰明远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原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明远以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邰明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邰明远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一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邰明远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邰明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