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潘柏君、张虹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潘柏君,张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667号原告:杨斌,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谢冬梅(实习),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柏君,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虹,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杨斌与被告潘柏君、张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杨斌负担。审 判 长 项宇辉人民陪审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