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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潘柏君、张虹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潘柏君,张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667号原告:杨斌,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谢冬梅(实习),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柏君,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虹,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杨斌与被告潘柏君、张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杨斌负担。审 判 长  项宇辉人民陪审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