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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段志云与朱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云,朱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段志云,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朱国富,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段志云与被执行人朱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朱国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段志云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国富于2017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款3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国富每个月交付执行款500.00元交至法院,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段志云每六个月到法院领取一次,申请执行人段志云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