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兴明与任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兴明,任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鲁兴明。被执行人任俊杰。本院在执行鲁兴明诉任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鲁兴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俊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