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邢辉、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辉,张国伟,李飞,王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辉,男,l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城玮,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伟,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力,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l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超,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上诉人邢辉、张国伟因与被上诉人李飞、王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由于借款人王小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未到庭,无法对借款事实进行充分审查。二上诉人对其订立担保协议的过程提出异议,应对担保协议形成过程以及担保协议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查,以排除借贷双方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国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