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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朝轩与王祥伦李绍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轩,黄海燕,李绍富,陆睦,王祥伦,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90号原告:刘朝轩,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燕,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绍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陆睦,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祥伦,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上列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主要负责人:杨小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朝轩与被告黄海燕、李绍富、陆睦、王祥伦、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朝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轩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刘朝轩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朝轩负担。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祥伟 来源: